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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出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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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进出口贸易采取自由开放的原则。与日本通商,只须依循国际贸易惯常的程序。不过,日本也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为保障国民安全和健康,立法规定若干产品必须取得许可和批准始能进口,并且须受进口配额限制和符合测试标准。以下三大类产品受配额限制:
受国家管制的商品,包括武器、酒精、炸药、枪械、刀剑、核子材料、麻醉药品、受管制食品(例如米);
 
受尚余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包括五种海产、鲱鱼、沙丁鱼、带子及其他海鲜。
 
《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列明的动植物。
日本的《产品责任法》于19957月生效,规定产品如有缺陷,以致造成人命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该等缺陷是因制造上的无意或故意错失而引起,制造商均须负上赔偿责任。厂商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条款于1998年初生效后,消费者兴讼和向法院申请聆讯的程序已比以前容易。
 
有关日本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详情,可向下列机构查询:
 
日本海关(JapanCustoms&TariffsBureau
网址:http://www.mof.go.jp/~customs/
 
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香港)(JapanExternalTradeOrganization)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1807-812(电话:(852)25264067,传真:(852)28681455)网址:http://www.jetro.go.jp/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所JISC
JapaneseIndustrialStandardsCommittee,StandardsDepartment,AIST,MITI,1-3-1Kasumigaseki,Chiyoda-ku,Tokyo100-8921,Japan.网址:http://www.jisc.org/
日本专利局(JapanPatentOffice,3-4-3Kasumigaseki,Chiyoda-ku,Tokyo-100-8915
(电话:(81)-3-35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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