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日報》:開證行惡意挑剔“不符點”案評析
發布時間:2009年09月04日 13:20
案情介紹
2006年5月,A公司向孟加拉買方R公司出運5票燈芯絨面料,合同金額30余萬美元,支付方式為L/C120天。在安排貨物出運后,A公司即通過中國銀行向開證行J交單。三周過后,沒有得到來自開證行的任何反饋,查詢DHL遞送記錄發現,全套單證已送達開證行。在開證行不對詢問作出回復,買方也杳無音信的情況下,A公司按照保單規定,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罅丝赡軗p失,請求給予協助。
案件處理
被保險人報損后,中國信保即著手進行案件的調查。此時,被保險人突然獲悉,貨物抵達孟國吉大港后不久,買方就持正本提單提取了全部貨物。
這時,距離全套單證送達已一月有余,開證行發來交單后的第一封電文,稱受益人A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拒絕承兌。
經審查,中國信保發現該信用證約定適用UCP500。根據規定,開證行應在不超過收到單據翌日起算的第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以決定接受與否,并相應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一方。本案中,J銀行已明顯違反上述義務,其行為已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損因屬于中國信保責任范圍,中國信保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了足額賠付。
賠付后,中國信保決定將本案委托給當地律師,啟動針對開證行的追索程序。在幾方的聯合調查下,整個事件逐漸水落石出。貨物到港后,買方向銀行提交保證函直接取得了正本提單并憑以提貨,但因產品價格下跌,買方遂指示開證行惡意挑剔“不符點”并拒絕承兌。買方借此要挾A公司,提出如同意貨物降價,則R公司將指示開證行承兌并支付貨款。
在中國信保對案情進行全面評估后,決定不對買方作任何讓步,而是委托律師與J銀行展開談判,力圖從開證行打開缺口。2006年12月7日,在律師與J銀行國際部負責人進行了一天的艱苦談判后,J銀行終于承諾,將于近期全額無條件付款。12月12日,出險項下貨款30余萬美元全部收回。
案件評析
本案中,本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開證行與買方惡意勾結,通過惡意挑剔“不符點”的手段來達到協助買方逃避付款責任的目的。根據本案,可以得到幾點啟示:
(一)開證行風險不容忽視
信用證是實務屆公認安全系數相對較高的一種結算方式,但同樣不應忽視其中的風險。正如本案中的情況,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某些銀行在進行國際業務操作時,并不總是嚴格依照國際慣例行事。如開證申請人到期未付款贖單,則開證行就可能會罔顧其在信用證下的第一性付款責任,拒絕向受益人付款。
?。ǘ╆P注信用證業務中的買方風險
信用證一經開出,便與基礎貿易合同相分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就應付款。但實際上,在很多出現開證行風險的信用證案件背后,都有買方的身影存在。一些買方會人為地設置“軟條款”等陷阱,最終導致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合理”地拒付貨款。 (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