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鎮江譚某等人走私洗錢案
2007年12月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某等人走私及洗錢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譚某犯走私罪和洗錢罪。此案是我國首例銀行工作人員參與走私并進行洗錢的判例。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江蘇省鎮江市夏某收到一個美國寄來的快遞,包裹內是昂貴的外科醫療器械。夏某便向海關緝私警察詢問,緝私人員感到異常,我國對醫療器械的進口監管非常嚴格,只有具有資質和許可的單位才能進口醫療器械,通過郵寄快遞進境的醫療器械有些蹊蹺。
緝私人員通過調查了解到,這個包裹是一個姓譚的人以夏先生的名義收取的。于是,緝私人員決定以譚某為突破口,展開秘密調查。緝私人員經過調查發現,譚某經常到銀行或者郵政局匯款,并且匯入不同的銀行賬戶;而譚某的妻子是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對醫療器械相關規定比較了解,且譚某的哥哥以前是國內醫院的外科醫生,現在和妻子定居美國。根據快遞公司人員提供的美國進境包裹單,緝私人員發現,境外寄貨方正是譚某在美國的哥哥和嫂子。而譚某的妻子、表姐以及其他親戚也在幫他收集境外寄來的快遞包裹。至此,一個由家族成員通過郵寄快遞渠道走私進口醫療器械的鏈條初露端倪。
鎮江海關立即到人民銀行鎮江市中心支行請求支援,要求協查和譚某有關聯的賬戶交易信息,緝私人員根據人民銀行提供的譚某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向,終于牽出另一犯罪嫌疑人——在北京經營一家醫療器械公司的陳某。
二、譚某等人走私及洗錢的主要手法和過程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犯譚某,江蘇鎮江人,原系中國建設銀行鎮江分行城東支行客戶服務部主任。2005年至2007年,譚某與其兄譚W(美藉華人)、北京景仕福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通謀,利用快件渠道采取偽報品名、瞞報價格、分散郵寄中轉等手段,從美國將價值人民幣1112余萬元的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以多個包裹走私入境。其間,譚某在直接參與走私醫療器械犯罪的同時,利用在銀行工作的有利條件,采用郵政匯兌、提取現金、借他人銀行卡轉賬、境內外對沖等手段,接收和轉移走私資金達1100萬元,直接構成洗錢罪的洗錢數額為78萬元。
譚某等人的走私洗錢的過程和手法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1.物色走私物品的收件人。譚某通過親友等關系在鎮江、上海等地物色包裹收件人,將收件人姓名、地址等信息告知譚W。
2.采購、郵寄走私物品。譚W及其妻子在美國采購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利用小額包裹快遞給譚某物色的走私物品收件人。
3.匯集、轉移走私物品。譚某獲得包裹郵出的消息后,立即通知收件人將包裹快遞到鎮江,由他收集轉遞北京景仕福公司。
4.銷售走私物品,分割走私贓款。陳某收到譚某的包裹后,即對醫療器械進行拼裝、銷售,后根據約定將其中部分走私贓款通過郵政匯兌、銀行卡異地轉賬等方式分散匯給鎮江的譚某。
5.歸集、隱匿走私贓款。譚某收到陳某的匯款后,隨即從郵政局和銀行卡賬戶上大量提取現金,以為本行吸收存款或代存貨款的名義存入借用親屬身份證事先辦理的銀行卡賬戶中。
6.尋找境外匯款信息,確定走私贓款的去向。譚W及其妻子利用在境外行醫之便,在境外華人、華僑、留學生人群中收集需要向國內親友匯款的信息,約定 “先匯人民幣,后收取美元”,并向譚某發出匯款指令。
7.利用地下匯款對沖走私贓款。譚某接到譚W的指令后,將款項匯給指定的國內收款人,并告知收款人與境外匯款人核實,同時向譚W反饋走私款轉移的信息。
8.在境外截留美元。國內人民幣收款人將收款信息告知境外匯款人,譚W及其妻子按照事先約定向境外匯款人收取美元。事實上,譚某等人就利用境內外收付款人的跨境匯款需求將走私贓款“轉移”到了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