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洗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原系江蘇某機關工作人員。
上游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的前夫陳某以個人名義,以投資生產蓄電池、硅導體等需要大量資金為由,在南京、徐州地區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10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7億余元。陳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洗錢犯罪
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張某明知陳某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先后開立6個銀行賬戶,提供給陳某使用,共接收陳某從其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親友銀行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6.6億余元。
另外,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間,張某將工資卡賬戶提供給陳某,接受陳某轉入的非法集資款共計307萬元,張某將轉入資金與工資混用,用于消費、信用卡還款、取現等。
訴訟過程
在陳某集資詐騙案審查起訴過程中,集資參與人返還投資款訴求強烈。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有部分集資詐騙資金去向不明,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自行偵查,并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調取證據。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通過監測分析相關人員銀行賬戶交易情況,發現陳某本人及關聯賬戶巨額資金流入其前妻張某賬戶。發現張某明知陳某匯入其銀行賬戶的資金來源于非法集資犯罪,仍然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非法集資款轉換為金融票證,協助轉移資金,涉嫌洗錢罪。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后,將張某涉嫌洗錢罪的線索和證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經立案偵查,于2016年3月21日對張某以涉嫌洗錢罪移送起訴
2017年8月9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4000萬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對洗錢罪上游犯罪開展自行偵查的,應當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在自行偵查,同步審查時,應當注意全面收集、審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相關證據,如資金轉賬、交易記錄等。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應當將犯罪線索和收集的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做好跟蹤監督工作,依法懲治洗錢犯罪。
有效運用自行偵查追繳違法所得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非法集資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通過各種違法手段轉移非法集資款,集資參與人損失慘重。以追蹤資金為導向,嚴懲轉移非法集資款的洗錢犯罪,有利于及時查清資金去向,有效截斷資金轉移鏈條,提高追繳犯罪所得的效率效果。